其實在台灣的《家事事件法》第53條有規定:
「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
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
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
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只要夫妻雙方有一個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或者有一方或雙方住居滿一定時間都在台灣,就可以向台灣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不過為了避免有心人利用管轄問題來逼迫被告就範,或意圖讓法院只聽到一面之詞,當被告顯然不方便來台灣應訴時(例如:疫情期間禁止外國人民來台),應認為此時台灣的法院無管轄權。至於有無管轄權跟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則是兩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