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到底哪邊對?
我們先把房東寫的租約條款打出來給大家欣賞一下: 「第19條:本租賃契約書內所約定之租金不含租賃所得稅,乙方如有申報之需者,另外每月繳納約當租金百分之四十之物業管理、公用電費分擔與房內水費、有線電視收視及網路費用,並追溯至起租日計算相關費用。」
現在只要是以居住為目的的房屋租約,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之規定,房東與房客間就是被視為消費關係,適用消保法。
內政部基於《消保法》第17條的授權,有擬訂了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房東的租約條款有違反這些事項,依照消保法第17條第4、5項是違反的部分無效,應記載卻未記載的直接適用應記載的規定。
而內政部也在112年6月14日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不得記載事項的第五點:「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依照消保法第17條第5項的規定,若房東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這點,那就是無效的定型化契約條款。
我們再來仔細看這個條款:
俗稱的「租賃所得稅」其實是事業單位在承租房屋時,就單筆超過2萬的租金,依照所得稅法之規定,付租金的事業單位有義務要辦理所謂就源扣繳,也就是先幫房東繳所得稅給國稅局,等明年房東報完稅,確認適用的所得稅率後,再決定國稅局是要退稅還是要房東補稅。
但若房客是一般民眾,並非什麼事業單位,單純居住用的,本來就不是租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更不會是房東租金收入的納稅義務人,所以一般民眾的住宅租約租金內本來就不會含租賃所得稅,所以開頭這句話是廢話。
這條也只寫房客有申報之需者,那到底是申報什麼?從前後文看來,就是指房客在每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若名下沒有房子,且承租的房子為自住、非營業用,可以申報每年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來降低稅捐負擔,本來不得記載事項的第三點就有禁止房東在定型化條款中寫上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所以寫這個也還好。
問題就出現在這裡了。
整條看下來似乎是在講:若房客跑去申報,要另外繳納約當租金40%作為管理費、公用電費、水費、有線電視費、網路費之費用。
但問題是這些費用是否有達租金的40%已有疑問?而且跟申報租賃費用連結的原因是?難道房客去申報後,這些費用都會加40%跟房東收嗎?顯然就欠缺合理連結,反倒像是刻意藉其他名目去懲罰房客申報租賃費用,仍有可能被實質認定違反不應記載事項而屬無效約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