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離婚時,必然會討論到錢的問題。這時千萬要注意:不是今天寫上去離婚協議書、調解筆錄就一定拿得到,還是要考慮到對方實際的負擔能力,以及保障履行的措施是否足夠?
也就是讓對方選擇不履行的實際支出成本遠高過履行成本,就能避免離婚條件變成一場空。
下面會分成兩個層面來探討:
(一) 確保可以及時聲請強制執行
雖然法律制度上有著許多保全措施,讓債權人可以透過假扣押、假處分來保障將來債權的實現,但現實上,要向法院聲請到保全裁定並不容易,並不是對方沒付錢就能聲請到,最穩妥的方式,還是讓約定的離婚條件直接具備執行力。
💬常見作法像是:
1.離婚協議書關於給付扶養費、贍養費的約定,一定要寫上「應逕受強制執行」的文字,再經過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之後若對方沒給,可以依照《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並同時請求扶養費、贍養費,若都調解成立並寫在調解筆錄內,對方若沒依照筆錄給,就像之前汪小菲那樣,因為法院調解筆錄照法律規定是可以直接送強制執行的,不用再經過審判程序。
3.要對方開三年份扶養費、贍養費總額的本票作擔保,三年換發一次,若對方沒有照離婚協議給錢,就可以去聲請本票裁定,取得本票裁定後就可以執行對方財產。
(二) 確保有可以履行的收入或財產
不過,可以聲請執行與可以拿到錢是兩回事,對方要有能夠履行的財產或收入,去聲請執行才會有意義,否則就只是拿到一張債權憑證而已。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常見作法有:
1.對方名下的不動產,要去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權來擔保將來扶養費、贍養費的給付。
2.找個有錢的人擔任保證人,這也是一個可行的方法。
3.透過設立信託基金的方法,要求對方先將款項撥入銀行信託帳戶中,再由銀行定期給付,可避免對方過於揮霍而無資力支付。
2024.05.14